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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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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解读

医师职业权利

今日学法

今日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解读(二)

今日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解读(二)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医师法》,该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共计七章67条。分别是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较《执业医师法》增加了一章(第五章保障措施),多了19条。《医师法》根据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现实情况及所面临的新问题,在内容上作了较大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

医师执业权利

《医师法》

第22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展开全文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执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执业医师法》

第21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法》第22条对医师执业权利的内容规定一方面继承了《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规范诊疗权、医学证明权、获取劳动报酬权、医疗执业保障权、医学教育与医学研究学术交流权、继续教育权等权利。另一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调整为以下七项内容:

医疗权

把规范诊疗权、医学证明权限制在有关规范内进行,使得表述更加准确。

获得报酬权

把获得报酬权由原来的第6项提前到第2项,将“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修订为“获取劳动报酬”,并补充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体现了国家对医师薪酬待遇保障的重视。

获得开展医疗条件和执业保护的权利

把医疗执业保障的标准由《执业医师法》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升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拓宽了保障标准的范围,加强了保护的力度。

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的权利

在原医学研究学术交流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医学教育权,顺应了国家提出的发展医学教育、完善教育体系的时代要求。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医师法》一审稿将保护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提升至各项权利中的第一项,二审稿后把该内容调整至第五章保障措施中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并配以相应的保障措施,突出了《医师法》对医师人身权保护的层层升级,契合国家提出的“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对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治理理念”。

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列举了6项具体权利之后,《医师法》还增加了第七项权利,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给予了医师执业法律权利更大的弹性和解释空间。

END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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