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注销59名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七日内通过挂号邮件或者邮政快递方式邮寄方式邮寄《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
特此公告以下59位机动车驾驶人请于30日内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将自动注销。
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名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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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车管所
终 审:王永明
复 审:闫 晶
初 审: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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